(2015)高新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何与成都市幸福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黄何,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成都市幸福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5层503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26778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黄何申请执行成都市幸福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销售提成115116元,经济补偿金23887.5元,以及上述全部金额的利息,执行费19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在本院辖区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市幸福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并且该公司已不再经营,无法联系上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情况,本案暂无任何执行条件,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销售提成115116元,经济补偿金23887.5元,另本案执行费1985元本院未收取。二、终结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2677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