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二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春发、李金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春发,李金月,郭永超,李润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金初字第00144号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071795-9.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春发,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被告李金月,女,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系董春发配偶。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国强,马朋飞,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超,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李润芝,女,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系李润芝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春发、李金月、郭永超、李润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春发、李金月、郭���超、李润芝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春发、李金月、郭永超、李润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为235元,由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来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