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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春发、李金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春发,李金月,郭永超,李润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金初字第00144号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071795-9.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春发,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被告李金月,女,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系董春发配偶。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国强,马朋飞,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超,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李润芝,女,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系李润芝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春发、李金月、郭永超、李润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春发、李金月、郭���超、李润芝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春发、李金月、郭永超、李润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为235元,由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来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