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傅荣华,安友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傅荣华,安友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8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40-6。负责人李红,该支行行长。被告傅荣华,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安友会,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被告傅荣华、安友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9元,减半收取2529.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