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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大刚与房克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54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兴海路51号。诉讼代表人:李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戎辉,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国良,居民。被告:刘建航,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秦国良、刘建航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以未能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厉翠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