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一初字第1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鞠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1154-5号原告: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鞠某申请冻结了被告陈某名下的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中楼支行91101220001113041××××账户的存款4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该笔存款归原被告之子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现需扣划该笔存款并按照民事调解协议交由陈某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存放于被告陈某名下的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中楼支行91101220001113041××××账户的存款4万元的冻结。二、将上述第一条的存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全额扣划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日照银行安岚支行,户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账号:37×××8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峰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人民陪审员 陈兴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