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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恢字第0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区支行与李辉、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字第0009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区支行,住所地西兰路中段。负责人刘少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文宇,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辉,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双照镇南上召村。法定代表人赵茜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区支行与李辉、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公证处作出的(2010)咸秦证经字第000480号公证书、(2012)咸秦证经字第000705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李辉在申请执行人处贷款182000元,期限从2010年3月9日至2012年3月8日止,并依照合同按月偿还本息。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个人汽车贷款本金129495元,利息56432.84元,罚息6725.64元(利息算至2014年8月30日)。担保人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214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恢字第0009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