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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49号原告:谢某甲,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邢某甲,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甲诉称: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邢某甲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名邢某乙,一女,名邢诺诺。因被告邢某甲不务正业,经常为一些生活发生纠纷,2014年2月被告邢某甲擅自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对家庭及孩子不闻不问,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邢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邢某乙由被告抚养教育,女某由原告抚养教育,互不支付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谢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据以表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家庭成员的自然状况;2、出生医学证明2份,据以表明婚生子女出生的自然状况;3、结婚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4、(2014)临民一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1份,据以表明原告谢某甲曾于2014年5月向本院提出与被告邢某甲离婚的事实;3、证人谢某乙、谢某丙的出庭证言2份,据以表明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邢某甲因感情不和分居,无和好可能的事实。被告邢某甲未答辩亦未向本院举证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邢某甲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名邢某乙,一女,名邢诺诺。后因生活发生纠纷,2014年2月被告邢某甲擅自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对家庭不尽义务,且下落不明。原告谢某甲曾于2014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邢某甲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邢某甲离婚,判决后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邢某甲仍未一起生活。原告谢某甲诉讼要求与被告邢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由于双方性格各异,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被告不能互让互谅,致使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邢某甲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后,原告与被告仍未和好,可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谢某甲诉讼要求与被告邢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女,目前在与被告邢某甲父母一起生活,被告邢某甲母亲刘素贞不同意邢诺诺由原告谢某甲抚养教育,并愿意代其儿子邢某甲抚养邢某乙、邢诺诺,不要求原告谢某甲支付抚养费,原告谢某甲表示同意,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邢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邢某乙、女某由被告邢某甲抚养教育。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秀云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 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