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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袁某,女,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慧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