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袁某,女,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慧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