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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305号原告:于某,女。委托代理人:翁立玲,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太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