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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4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振得与被执行人黄胜辉、唐小全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893号申请执行人叶振得,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黄胜辉,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唐小全,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45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胜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5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小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5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