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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彭其忠与周昌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其忠,周昌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477号原告:彭其忠。被告:周昌件。原告彭其忠为与被告周昌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其忠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其忠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彭其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