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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全国与被执行人姜福龙、于晓东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全国,姜福龙,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吴全国,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拜泉县县内。被执行人姜福龙,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拜泉县看守所。被执行人于晓东,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拜泉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全国与被执行人姜福龙、于晓东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