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之海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映毫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之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蔡坤旭,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映毫,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之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映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汕南法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映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之海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22820.9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但被执行人陈映毫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管、国土、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映毫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映毫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1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耀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