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董某甲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钟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州长),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回龙镇上泉***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甲接到其弟董某乙的电话称在和陈某、龙某甲赌博时被两人出老千赢了12500元。听到董某乙的电话后,董某甲决定帮董某乙要回输给陈某、龙某甲的钱。下午15时许,董某甲伙同他人以陈某、龙某甲赌博时出老千赢董某乙12500元为由,到钟山县永兴砖厂将陈某、龙某甲强行带至回龙镇八门楼里面的一个水库大坝上进行敲诈勒索,并使用暴力威胁陈某、龙某甲以12500元三倍的钱进行赔偿,两人迫于无奈打电话向砖厂的老板黄某借钱,并将37500元钱交给董某甲。董某甲拿到钱后,将陈某、龙某甲放掉,之后将敲诈所得的37500元进行分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陈某、龙某甲与董某乙系同一砖厂的工人。2015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甲接到弟弟董某乙的电话称:在其和陈某、龙某甲赌博时被两人出老千而输了12500元。后董某甲决定帮董某乙要回输给陈某、龙某甲的钱。当天下午15时许,董某甲伙同他人以陈某、龙某甲赌博时出老千赢董某乙12500元为由,到钟山县永兴砖厂将陈某、龙某甲强行带至钟山县回龙镇八门楼的一座水库大坝上,持刀对陈某、龙某甲进行威胁和殴打,要求陈某、龙某甲以12500元三倍的钱进行赔偿,两人迫于无奈打电话向砖厂老板黄某借钱。董某丙听儿子董某乙说董某甲等人将与其赌博的陈某、龙某甲从砖厂带走的消息后便与董某丁在水库大坝找到董某甲。不久,黄某将钱送来,董某甲拿到37500元后,将陈某、龙某甲放走。之后董某甲从敲诈所得的37500元中分给董某丁3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的家属代被告人退出了22500元到公安机关,董某丁也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到公安机关,被害人龙某甲对被告人董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龙某乙的报案陈述,证人董某丙、董某丁、董某乙、黄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示意图,陈某、董某丙、董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董永财、董文振未到案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及刑事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甲伙同他人实施敲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甲提起犯意,直接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甲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退出部分赃款,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董某甲退还被害人陈靖、龙群韦人民币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著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传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