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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尹文亮贪污、受贿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4791号罪犯尹文亮,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嵩明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1)嵩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文亮犯贪污、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尹文亮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2)昆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7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尹文亮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尹文亮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尹文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文亮系数罪并罚,主犯,病犯,现刑罚执行已达2年零3个月。该犯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涉案赃款全部退赔。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尹文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文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