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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执刑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阿依木汗库尔班尼牙孜、艾力亚尔吐尔洪与黄瑞交通肇事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阿依木汗·库尔班尼牙孜,艾力亚尔·吐尔洪,黄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执刑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阿依木汗·库尔班尼牙孜,女,维吾尔族,1980年出生,住拜城县。申请执行人:艾力亚尔·吐尔洪,男,维吾尔族,2007年出生,住拜城县被执行人:黄瑞,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拜城县。申请执行人阿依木汗·库尔班尼牙孜、艾力亚尔·吐尔洪与被执行人黄瑞交通肇事一案,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拜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阿依木汗·库尔班尼牙孜、艾力亚尔·吐尔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总标的121037.1元(其中:案款119346.9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1690.2元)。被执行人黄瑞尚有121037.1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阿依木汗·库尔班尼牙孜、艾力亚尔·吐尔洪也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黄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阿依木汗·库尔班尼牙孜、艾力亚尔·吐尔洪也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黄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执行期限将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拜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多星审判员 : 徐 昕审判员 : 郭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晟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