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杜秀军与洛阳市佳和五十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天瑞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军,洛阳市佳和五十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天瑞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杜秀军,职业不详。被告洛阳市佳和五十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王城大道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周斌,经理。被告山西天瑞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62号一层商铺。法定代表人张月菊,总经理。原告杜秀军与被告洛阳市佳和五十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天瑞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郭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秀军诉称,2014年11月,被告洛阳市佳和五十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过被告山西天瑞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介绍向原告等人借款,借款目的是为被告洛阳市佳和五十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周转。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的借款担保合同,在被告山西天瑞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处将现金交给了被告洛阳市佳和五十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了解。二被告以同样方式借款数额巨大,现已无力偿还借款,面临重大诉讼风险,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返还原告杜秀军本金10万元;诉讼费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原告杜秀军与被告洛阳市佳和五十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天瑞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山西天瑞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立案侦查。现本案中存在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中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秀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杜秀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兀雅玲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