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曲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曲某。委托代理人程纪双,南宫市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闫贵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岳东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