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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金瑞侠与赵廷玉、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瑞侠,赵廷玉,王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663-1号原告金瑞侠。被告赵廷玉。被告王秀梅。关于原告金瑞侠诉被告赵廷玉、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瑞侠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廷玉、王秀梅名下的工资共计8.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瑞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廷玉、王秀梅名下的工资存款共计8.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