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895号原告:安某某,女,1993年11月15日生。被告:吴某某,男,1981年1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全湘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明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浩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