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越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895号原告:安某某,女,1993年11月15日生。被告:吴某某,男,1981年1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全湘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明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浩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