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6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国诉被告赵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538号原告杨立国。被告赵丽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国诉被告赵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国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国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立国承担。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