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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13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静与北京智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静,北京智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3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赵明,北京友斌明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888号。法定代表人海波,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迪,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北京智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德志,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北京智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上诉人李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智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4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2715元,予以退还李静。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锦新审 判 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李春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俊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