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执恢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姜虎琦、宿念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恢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高维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会宁,该行客户部经理。被执行人姜虎琦,男,汉族。被执行人宿念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姜虎琦、宿念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归还其借款43649.96元及利息7833.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9元、申请执行费6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姜虎琦、宿念军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法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姜虎琦在甘肃银行会宁县支行账号xxxxxxxx上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并划拨,划拨后将51942.66元(包括借款本金43649.96元、利息7833.70元、退回案件受理费459元)支付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余款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672元外,退回被执行人姜虎琦7385.34元。至此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的执行内容全部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