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仙文与王增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仙文,王增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724号原告徐仙文。委托代理人林军清(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晶晶(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仙文与被告王增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仙文于2015年10月29日以被告方已付清货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仙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仙文负担。审 判 员 胡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