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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郭龙宾与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龙宾,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寻俭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保字第647号原告郭龙宾,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名都国际六楼。被告寻俭志,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禹商初字第6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张凤强审 判 员  郝成才人民陪审员  王长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永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