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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等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80号原告刘某1,女,194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刘某2,女,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某,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王某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刘某2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刘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