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等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80号原告刘某1,女,194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刘某2,女,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某,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王某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刘某2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刘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