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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567、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秀琴、王定家等与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琴,王定家,何建平,淦娟,徐志新,曾和发,谭孝淑,张继洪,陈银菊,章金英,胡三连,李兴发,严灿斌,王树祥,李侠,肖世兰,邓菊萍,蓝冬红,程艳红,刘正芝,柯海填,陈燕华,王锦意,周龙燕,张单,罗朝英,黄惠芳,胡胜发,陈哀菊,江厦莉,杨志英,许贱娇,杨志兰,吴国秀,杨廷发,王从菊,蓝美红,何杨梅,冯学海,熊仕庆,周龙敏,罗朝芬,李明光,王安卫,王红,李宝凤,冯绍容,王定中,郑燕茹,谢仁生,夏晓蓉,魏喜梅,熊兴祥,江菊梅,李才兴,曾素碧,杨可德,叶国发,张祥森,冯雅敏,叶凤勤,王素勤,林秀丽,郭士臣,林丽华,王玉芳,程王枝,徐汉老,温罗秀,王荣刚,杨兴能,熊祖兰,杨正秀,文曲敏,李启英,刘美荣,王荣斌,张会珍,熊仕贵,张林芬,王卫军,陈良碧,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567、598号申请人1:王秀琴,女,汉族,1969年04月0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西华县。申请人2:王定家,男,汉族,1983年01月17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申请人3:何建平,男,汉族,1978年07月2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4:淦娟,女,汉族,1983年08月1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申请人5:徐志新,男,汉族,1994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溪县。申请人6:曾和发,男,汉族,1986年07月2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瑞金市。申请人7:谭孝淑,女,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彭水县。申请人8:张继洪,男,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秀山县。申请人9:陈银菊,女,汉族,1978年9月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申请人10:章金英,女,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申请人11:胡三连,女,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上杭县。申请人12:李兴发,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建省上杭县。申请人13:严灿斌,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上杭县,申请人14:王树祥,男,苗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15:李侠,女,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16:肖世兰,女,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17:邓菊萍,女,汉族,1990年7年23日出生,住址建省上杭县,申请人18:蓝冬红,女,畲族,1989年12月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上杭县。申请人19:程艳红,女,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申请人20:刘正芝,女,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潢川县。申请人21:柯海填,女,汉族,1993年6月1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申请人22:陈燕华,女,汉族,1993年1月2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申请人23:王锦意,女,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申请人24:周龙燕,女,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申请人25:张单,女,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申请人26:罗朝英,女,苗族,1990年7月5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27:黄惠芳,女,汉族,1981年7月9号出生,住址福建省漳浦县。申请人28:胡胜发,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申请人29:陈哀菊,女,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申请人30:江厦莉,女,汉族,1997年5月4日,住址福建省连城县。申请人31:杨志英,女,苗族,1997年9月17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32:许贱娇,女,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连城县,申请人33:杨志兰,女,苗族,1994年9月6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34:吴国秀,女,苗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35:杨廷发,男,苗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36:王从菊,女,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古蔺县,申请人37:蓝美红,女,畲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漳浦县,申请人38:何杨梅,女,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漳浦县,申请人39:冯学海,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漳浦县,申请人40:熊仕庆,男,苗族,1992年11月1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41:周龙敏,女,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申请人42:罗朝芬,女,苗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43:李明光,男,苗族,1989年7月4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44:王安卫,男,汉族,1995年11月5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申请人45:王红,女,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46:李宝凤,女,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申请人47:冯绍容,女,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长汀县,申请人48:王定中,男,汉族,1987年3月28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申请人49:郑燕茹,女,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址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申请人50:谢仁生,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申请人51:夏晓蓉,女,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52:魏喜梅,女,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53:熊兴祥,男,苗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54:江菊梅,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连城县,申请人55:李才兴,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武平县,申请人56:曾素碧,女,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平和县,申请人57:杨可德,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上杭县,申请人58:叶国发,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人59:张祥森,男,汉族,1981年4月2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宁化县,申请人60:冯雅敏,女,汉族,1997年4月2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61:叶凤勤,女,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62:王素勤,女,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63:林秀丽,女,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申请人64:郭士臣,男,汉族,1953年4月16日出生,住址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申请人65:林丽华、女,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66:王玉芳,女,汉族,1954年1月3日出生,住址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申请人67:程王枝,女,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申请人68:徐汉老,男,汉族,1959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申请人69:温罗秀,女,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申请人70:王荣刚,男,苗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71:杨兴能,男,苗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72:熊祖兰,女,苗族,1989年3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73:杨正秀,女,苗族,1994年7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74:文曲敏,女,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申请人75:李启英,女,苗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申请人76:刘美荣,女,回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77:王荣斌,男,1987年7月4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78:张会珍,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79:熊仕贵,男,苗族,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人80:张林芬,女,苗族,1984年12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申请人81:王卫军,男,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82:陈良碧,女,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诉讼代理人:张祥森,男,汉族,1981年4月2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宁化县。电话:1386013****诉讼代理人:叶国发,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电话:1340062****诉讼代理人:李兴发,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建省上杭县。电话:1865014****诉讼代理人:夏晓蓉,女,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电话:1885928****。诉讼代理人:王荣斌,男,1987年7月4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诉讼代理人:杨兴能,男,苗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诉讼代理人:王卫军,男,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申请人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82号3-4层。法定代表人:许智勇,董事长。原告王秀琴等82人与被告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放于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82号3-4层内的全部资产,因被执行人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于2015年9月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拍卖,但因无人报名参与竞拍而两次流拍。拍卖终拍后,申请人王秀琴等82名工人同意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303519元)以物抵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同安区人民法院(2015)同执字第5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82号3-4层内的全部资产(详见评估报告)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82号3-4层内的全部资产(详见评估报告)归申请人王秀琴等82名工人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康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涛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