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善义与天津天津德润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善义,天津天津德润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799号申请执行人徐善义。被执行人天津天津德润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与东七经路交口西北侧河北新闻大厦主楼十二楼1225室。法定代表人于江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善义与被执行人天津德润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6878.3元,已执行50000元,未执行13687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给付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