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港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巍、卞泰峰与刘月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巍,卞泰峰,刘月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王巍,男申请执行人卞泰峰,男被执行人刘月江,男本院在执行王巍、卞泰峰与刘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月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洪    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代理审判员王树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国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