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梁仕敏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仕敏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仕敏,男,1990年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登记住址:阳春市春湾镇大垌村委会。2015年2月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公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仕敏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仕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6日,被告人梁仕敏在任职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存放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新华奖围工业区地下之三仓库的洗衣机39台、冰箱20台、空调8套、热水器4台偷卖给二手电器收购商李某。2015年2月6日,被告人梁仕敏假借货款被盗为由,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55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处扣押洗衣机11台、热水器4台、空调6套、冰箱17台(价值共计人民币47257元),并发还给被害单位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梁仕敏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单位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28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仕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赃物洗衣机、热水器、空调、冰箱等物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营业执照、厂房租赁合同书、员工入职记录表、工资单、采购收货单、发票、库存差异产品明细、统计材料、收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某超的陈述、被告人梁仕敏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仕敏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仕敏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仕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又代其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梁仕敏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仕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斌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人民陪审员 邓开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淑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