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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罗业青与邵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业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庆华。上诉人罗业青因与被上诉人邵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2015年9月29日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9500元。但是,上诉人于2015年10月9日才交纳诉讼费,超过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的期限,依法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业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元,由上诉人罗业青负担。退还预收受理费4750元给罗业青。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东明审判员  张国桢审判员  梁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