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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庄纯佳与被告黄岛区盐业专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纯佳,青岛市黄岛区盐业专营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136号原告:庄纯佳。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盐业专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封增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纯佳与被告黄岛区盐业专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纯佳撤回对被告黄岛区盐业专营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