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姣与陕西科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科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座*****号。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印月,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姣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科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姣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张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吉利代理审判员 任 蕾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