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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琴仙、徐爱琴等与徐爱琴、周朝辉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琴仙,徐爱琴,周朝辉,周丹丹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386号原告:黄琴仙。委托代理人:施建峰。被告:徐爱琴。被告:周朝辉。被告:周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琴仙与被告徐爱琴、被告周朝辉、被告周丹丹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琴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琴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琴仙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史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