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4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爱丽与戴其忠、何爱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丽,戴其忠,何爱连,诸葛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960号申请执行人王爱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爱国、郑世锋。被执行人戴其忠。被执行人何爱连。被执行人诸葛小涛。申请执行人王爱丽与被执行人戴其忠、何爱连、诸葛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其忠、何爱连、诸葛小涛支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戴其忠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三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9**),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查封。查明被执行人诸葛小涛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之江花园4幢2单元604室(产权证号:000436**)、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瑞嘉庭院2幢1单元1001室(产权证号:003098**)的两处房产,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查封。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10月14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行人诸葛小涛名下有牌照号为浙C×××××大众牌小型轿车,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查封。2015年10月14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王爱丽与被执行人戴其忠、何爱连、诸葛小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何爱连于2015年10月2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65000元(已履行);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每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80000元;于2016年4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35000元及利息85000元。二、被执行人按时履行和解协议期间,暂不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若被执行人何爱连按时履行前款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若何爱连未按时履行前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银行函、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爱丽与被执行人戴其忠、何爱连、诸葛小涛已就案款偿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第一期案款履行已履行,剩余案款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9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267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何成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