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天旭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天旭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建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福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天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省天旭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三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天旭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12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