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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肖宗元诉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宗元,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肖宗元,男,汉族。被告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福山。委托代理人陈默,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肖宗元诉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肖宗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姚新莹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