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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庾锦花与李莲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庾锦花,李莲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庾锦花。被执行人李莲淑。申请执行人庾锦花申请执行李莲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图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庾锦花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0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1)图执字第238号案件扣划被执行人工资1750元、(2012)图执字第70号件扣划被执行人工资10900元、2012年12月27扣划被执行人工资15500.00元、2013年7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工资12000.00元、2014年8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工资7400.00元、2014年2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工资16500.00元、2014年5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工资7400.00元、2015年2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工资10200.00元、2015年6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工资7880元、2015年10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工资14300.00元,共计扣划被执行人李连淑工资103830.00元,支付给申请人执行款103830.00元。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庾锦花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晓风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