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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守法与孙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守法,孙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32号原告:郑守法,男,194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孙凯,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守法诉被告孙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守法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守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郑守法负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晨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