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守法与孙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守法,孙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32号原告:郑守法,男,194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孙凯,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守法诉被告孙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守法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守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郑守法负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晨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