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承德金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汤荣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金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山西汤荣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16号原告承德金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林,职务董事长被告山西汤荣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士有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金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汤荣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金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金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金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