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9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7月10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利用自己的微信号×××在“xxxxx”微信群(群成员195人左右)发布51条黄色影片。经鉴定,该51条黄色影片均属于淫秽物品。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周某到安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