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简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简某某,女,生于1973年2月1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彭静,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60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简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简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简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益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