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叙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简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简某某,女,生于1973年2月1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彭静,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60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简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简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简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益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