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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金秀与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秀,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535-2号申请执行人杨金秀。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家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秀与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公司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执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3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鹏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