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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辛宝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辛宝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刘威,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辛宝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李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9元,减半收取1075元,保全费960元,共计2035,由原告李强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仝金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