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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119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左营街4号10-9,组织机构代码73396136-X。法定代表人康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懋慧,该公司员工。被告曹咏梅。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可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保玉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