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冉邦远、杨冬梅等与王世伟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邦远,杨冬梅,肖某,王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诉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冉邦远。申请人:杨冬梅。申请人:肖某。法定代理人:冉桂芳,湖北省建始县。被申请人:王世伟。本院受理冉邦远、杨冬梅、肖某诉王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冉邦远、杨冬梅、肖某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冉邦远、杨冬梅、肖某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王世伟擅自转移财产,导致案件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世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鄂Q×××××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万小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