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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冉邦远、杨冬梅等与王世伟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邦远,杨冬梅,肖某,王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诉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冉邦远。申请人:杨冬梅。申请人:肖某。法定代理人:冉桂芳,湖北省建始县。被申请人:王世伟。本院受理冉邦远、杨冬梅、肖某诉王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冉邦远、杨冬梅、肖某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冉邦远、杨冬梅、肖某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王世伟擅自转移财产,导致案件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世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鄂Q×××××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万小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