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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104号原告:谢某。被告:刘某。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7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2)、第四条(1)约定:男女双方夫妻双方共同承包的位于南顶菜地路、、三家口粮田及王某置换土地计2.99亩,以上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以上建筑物,5头猪归女方。协议生效后至今,被告拒不履行协议约定,一直非法占有使用上述土地和建筑物,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但被告不予理会。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现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归还原告位于南顶菜地路北土地及使用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提供一份在郑州市中原区档案馆备案的男方刘某与女方谢某2008年4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的部分内容为:“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2.位于南顶菜地路北(2.99亩含有谢某甲、张某甲、谢某乙、张某乙、谢某丙、谢某丁六人口粮田和连某某口粮租金有女方成担,与王某换的土地归女方口粮田)南顶菜地路南归王某和田某某家口粮田南沟路归男方口粮田其中含有刘某某母子2人和田某某家2人口粮田”、“四、债权、债务的处理:1.夫妻双方以各自名义在外所欠债务各自负责偿还(其中谢某戊和谢某己的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5500元)有女方偿还),(建厂房欠发亮的叁仟元整(3000元)和发林肆百元整(400元)小七水泥柒佰元整(700)元百砦老谢工资红征运费,老五砖款有男方成担,男方代款由本人成担,)(男方不得拿女方厂房贷款)以上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以上建筑物,生畜(5头猪)归女方。夫妻双方以各自在外所欠债务(包括银行贷款)由各自负责偿还,谁贷谁还,属于女方的东西,女方可拉走。”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所诉口粮田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