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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波、李慧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波,李慧琴,任绪成,魏衍贞,伊丕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桓台县城镇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任波。被执行人:李慧琴。被执行人:任绪成。被执行人:魏衍贞。被执行人:伊丕水。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任波、李慧琴、任绪成、魏衍贞、伊丕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标的与判决书中确定的具体内容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