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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吴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还给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刘巨龙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