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巧建与蒋国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103号申请执行人:张巧建,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蒋国正,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蒋国正所有的车辆一部,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